百度经验签约作者“xue131452000”主页截图

近日,有网友曝出百度经验产品的一位签约作者主页介绍中的网址,竟是违法私服网站营销?随后,有记者调查发现,该网友所述事实,一位名为“xue131452000”的百度经验签约作者的主页上,堂而皇之的展示着一个违法的私服营销网址“www.s**yzl.com”,访问后发现会利用域名跳转技术转向域名76*uc.**bzlly.cn,打开后展现在眼前的页面布满了各类私服游戏/赌博类服务。

跳转后的私服网站截图

而当记者再次尝试访问不带www的域名“sy**zl.com”发现并未利用跳转技术,但其访问到的页面依然是私服网站,从而得知该用户很可能是一个庞大的私服运营团队,利用各知名品牌互联网网站产品进行大规模的网络营销,以达到不法获利之目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传播和开设运营,截止发稿百度经验还未答复处理意见。

违法网站的截图

“私服”服务常识解读

私服的定义?

“私服”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私服的危害?

“私服”违法行为的出现,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私服”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私服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明确解释了刑法中关于“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等概念,例如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根据这些规定,“私服”完全属于“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联合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版权管理、“扫黄”“打非”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发出《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对“私服”做出了法律的认定,即“私服”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通知对各部三门打击该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分工,即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涉及从事非法互联网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对违规复制“私服”客户端程序光盘的复制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销售“私服”充值卡进行收缴;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从事“私服”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游戏充值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单位进行查处;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组织工作。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私服”经营者未经文化部门批准,那么应当依据本条承担行政责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得经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私服”经营者应当承担该项行政责任。(来源:本网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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