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拟召开的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

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冯毅先生拟以现金借款的方式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额度的借款。

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

公司经营需要。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蓝海林 夏明会 谢新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