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清静法》划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清静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实验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验的,或者境内组织、小我私家与境外机构、组织、小我私家相勾通实验的危害国家清静的行为。详细有:阴谋倾覆政府,破碎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加入特工组织或者接受特工组织及其署理人的使命的;窃取、密查、收买、不法提供国家神秘的;谋划、蛊惑、收买国家事情职员叛变的;举行危害国家清静的其他破损运动的。以上这些行为,国家不但会依法惩办,还要提防和阻止!